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者: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2018-10-22浏览次数:12264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纪委监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问题表现

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责任主体不只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重要职责。但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目的所在和深刻内涵,错误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与党组织关系不大。

操作标准不够规范。践行“四种形态”,既要防止将小问题当作大问题,量纪过重,处置过度;又要防止将大问题轻易放过,大而化小,小而化了。如,基层普遍反映,“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缺乏具体标准,影响对定性量纪的准确把握,导致一些地方运用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新要求,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不仅要抓好全体党员的监督,同时还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就意味着监督对象和工作量成倍增加。当前,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后从检察机关转隶了部分人员充实到纪委监委,但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专业化的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

原因分析

传统思维定势尚未全面打破。“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创新,既要求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但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少数同志仍然存在“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不够,仍然对查办大案要案情有独钟。因此,要科学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要在思想认识上打破陈规陋习。

“两个责任”存在层层递减现象。“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认为红脸出汗得罪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批评同志隔靴搔痒、蜻蜓点水,在第一种形态运用上泛化、虚化、空洞化,红脸出汗尚未形成常态。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原则性不强,存在利用审查调查中“四种形态”运用的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使“四种形态”运用成效大打折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能力不足。少数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如,对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方式方法比较单一。

对策思考

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必须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做到责任上肩,任务压实,推动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常态化工作。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抓好监督执纪问责。要规范“两个责任”督查考核,通过细化责任清单、坚持“一票否决”、落实“一案双查”等方式,倒逼“两个责任”落实,防止“两个责任”虚化空转。

强化精准执纪监督。在线索处置环节,要以“六项纪律”为准绳,以“四种形态”为依据,按照四类标准,对所有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问题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在审查调查环节,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快查快结。在执纪审理环节,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以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审视审查调查人员是否正确运用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衡量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四种形态”的运用是否恰当。

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围绕落实“四种形态”建立完善民主生活会、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线索排查管理等系列规定办法和措施,推进执纪监督大数据管理和查询平台建设,努力为“四种形态”运用提供便利。通过加强纪律规矩教育、常态化谈话谈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约谈、批评教育和谈话函询、抓好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等日常性教育提醒,增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合理设定审查调查评价机制,使考核方法内容权重更加适应新要求,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导向;围绕“四种形态”,分类规范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细化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具体要件;注重推进工作流程模本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完善制度把握政策边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必须细化标准、明确刻度。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的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基层操作。要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真正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效贯通。(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湖北省谷城县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