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贯彻中纪委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根据《中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鲁商党〔2015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督责任

1.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团党委、高校工委、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

2.深化作风督查。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坚持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集团纪委报告。

4.坚持提醒告诫。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5.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开展履责考核。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问责链条。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员干部,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监督内容

1.加强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含二级院部,下同)的监督。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计划制定、任务分解、责任书签订及工作落实等)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集团党委、高校工委、集团纪委工作任务及学院重大工作任务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

 (4)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教育情况,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5)加强学院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情况;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6)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

  2.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的监督。

 (1)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2)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对分管(负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4)对分管(负责)部门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5)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

6)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3.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的监督。

4.加强对下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1)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职称评聘的监督。监督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办法》《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

2)对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监督后勤与资产管理部门执行学院有关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情况,执行学院有关物资(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的情况,执行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3)对财务管理的监督。监督财务管理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情况。

4)对教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监督教学管理部门执行学院有关教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监督科研管理部门执行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

5)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管理的监督。监督学生管理部门执行我院有关奖助学金、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的情况。

6)对创收经费管理的监督。监督相关部门执行学院有关创收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

7)对招生录取的监督检查。监督招生管理部门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文件规定的情况,执行我院有关自主招生文件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建立再监督机制

转变监督方式,业务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机制。对反映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开展专项监督。

2.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将需要监督的工作事项,提前5天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常规监督事项,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学院纪委书记审示。

3.实行监督事项会审制度

对各职能部门提前报备的重点和重大监督事项,由纪委书记召集学院纪委委员或相关部门人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方案,提出监督建议,明确监督任务和监督措施。

4.开展专项监督和专项治理

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和重要关口,对反映问题集中、反映违纪问题突出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专项治理工作。对经费预算、教科研经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国有资产、办班办学创收等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5.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对反映学院党员干部教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部门在发挥好协调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运用函询、诫勉的方式,及时提醒告诫。函询和诫勉材料归入党员干部廉洁档案。

6.开展纪律审查

开展反映问题线索集中排查,加强集中管理,强化分类处置,落实报告制度。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把违纪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7.查信办案

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举报件严格按照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归档等程序办理,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协助上级纪委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腐败案件,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8.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由学院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向集团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反映学院重大问题线索情况,报告查办案件情况。

四、责任追究

    1.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职能部门(含二级院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在监督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监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关口的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2)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反映问题重要线索和严重腐败问题的。

 (3)对集团党委、纪委督办、交办的案件和反映问题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4)对违反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学院业务职能部门(含二级院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在业务工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2)在业务工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3)不如实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违纪违规重要情况、反映问题重要线索和严重腐败问题的。

   4)其他因业务监督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