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对学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有一些反例让我们警醒。
一、典型案例
案例1
2017年以来,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师成然在《好好生活:观念与方式》和《媒介与政治》等两门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中,插播引用国外媒体大量不实资料图片和报道,发表了一系列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曲解党和国家政策、诋毁英雄模范人物等不当和错误言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在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成然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工资等级由专技10级降低至专技12级的处分。《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例2
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英语系副主任梁新生,2012年至2014年间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多篇言论过激的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7月,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梁新生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新华网)
那么,高校教师应该遵守哪些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呢?
二、红线禁令
(一)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1.损害国家利益;2.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2018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要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严把高等学校教师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
三、法律链接
(一)2016年11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二)2018年8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2、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人社部函[2012]290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3、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5、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6、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7、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