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可兴,男,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原中州大学(后更名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后勤集团总经理,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兼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的全资公司,下称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2021年10月退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7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时任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的周可兴与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到海口市参加公务培训。周可兴借参加培训之机携带家人一同前往,到达海口市后仅安排张某某一人参加培训,自己则与家人外出旅游。
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正式成立,承担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相关资产的管理、经营与处置,包括该校临街商铺的出租、学院食堂餐厅的运营等。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高校学生食堂应免收管理费。2018年至2020年,周可兴在任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兼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期间,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仍违规收取餐饮公司及商户管理费,造成不良影响,周可兴负直接责任。
受贿罪。2017年至2023年,周可兴利用担任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签订合同、结算项目款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2.7万元。
其中,2018年,周可兴接受郑州工院资产公司临时人员田某某请托,欲帮助田某某成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的合同制人员,收受田某某所送财物5万元。后周可兴未办成此事,田某某向周可兴要回5万元,周可兴将5万元退回。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9年初,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召开党委会,时任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兼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的周可兴在会上就郑州工院资产公司与甲酒店合作建设旅游实训基地相关事宜作汇报,周可兴仅汇报了自2020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期间对甲酒店的租金收取方式,刻意隐瞒不报此前与甲酒店相关人员(曾送给周可兴几条香烟)商议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装修期,免收甲酒店租金的事宜。2019年2月,周可兴代表郑州工院资产公司与甲酒店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装修期,此期间内甲酒店无须支付租金。上述减免装修期租金的内容周可兴始终未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汇报,其超越职权擅自减免租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共计66.6万余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3月21日,郑州市纪委监委对周可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河南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6月19日,郑州市监委将周可兴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2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6月21日,经郑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郑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可兴开除党籍处分;由郑州市监委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2023年7月21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周可兴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10月27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以周可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身兼双职滥用职权如何定性从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周可兴案说起————业务讲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学思践悟】
1.退休不是廉洁“保险箱”,权力影响力不会随岗位退休自动消失。周可兴2021年10月办理退休,但其受贿行为持续至2023年,退休之后依旧依托过去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收受财物,最终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并依法判刑。案件警示高校后勤、校属国企、资产经营岗位党员干部,党纪国法约束终身有效,不存在“在岗捞取利益、退休平安着陆”的空间。即便离开工作岗位,曾经的职权、人脉带来的影响力仍不能用于谋取私利,必须把廉洁自律贯穿职业生涯和退休之后全过程。
2.高校“一身双职”岗位风险突出,校属企业经营权力必须严格厘清边界、强化集体决策。周可兴同时担任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全资校属资产公司总经理(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两种身份权责交叉,学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给他刻意区分汇报内容、选择性上报信息留下漏洞。在校企合作项目党委会汇报时,只汇报部分租金条款,刻意隐瞒擅自商定的免租关键内容,个人越权签订协议,直接造成66.6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被认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警示高校要厘清事业单位岗位与校属国企任职权责边界,重大合同、租金减免、资产处置等事项必须完整提交集体研究,杜绝选择性汇报、隐瞒关键信息,压缩个人自由裁量空间,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3.纠治“四风”不能松懈,警惕借公务培训、差旅之机搞隐形变异旅游;纪律执行不能对上级政策打折扣。周可兴借海口公务培训机会,携带家人同行,单位报销本人交通、培训费用,本人不参加培训,专门陪同家人旅游,属于典型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即便家属旅游费用个人承担,违纪性质依然成立。同时,明知教育部明确高校学生食堂免收管理费,仍然违规向餐饮商户收取管理费,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承担直接责任。警示党员干部,公务出差、培训必须严守公务目的,严禁“公出私游”;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不能搞变通、打折扣,不得选择性落实,要做到令行禁止。
4.对受贿犯罪认定不能简单看钱款是否退回,承诺谋利并收受财物即可能构成既遂,破除“退钱就没事”的错误认知。周可兴接受田某某请托,承诺帮忙解决合同制岗位,收受5万元,后续事情未办成,在行贿人索要之下才退回钱款。依据司法认定,收受财物时就已经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属于受贿既遂;事后被动退款,不属于“及时退还”,不消除犯罪认定。本案提示高校党员干部: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收受财物,即便事后因请托事项不成被动退钱,依然构成违纪违法,不存在“事办不成把钱退回就万事大吉”的侥幸。必须坚决拒绝管理服务对象任何财物、礼品、请托,守住与服务对象交往的底线。